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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办理离校手续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10   阅读:[]


为进一步完善图书馆的管理,方便广大读者,理顺图书馆的运作,制定本规定。

一、非毕业班学生和教职工办理离校的程序:

1.读者凭“学院离校手续各部门汇签表”和本人校卡到图书馆办公室领取“图书馆离校手续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按表上内容到各部门签字后再到图书馆办公室盖章。

2.图书馆各室工作人员需进行查对,如在本室内无借书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则签字认可。如有违反规则(丢失或超期未还)的需开具“图书资料赔偿通知单”(见附件二),由读者本人到财务处交款,并将财务处开具的收据交回后方可签字认可。

3.如在办理手续时还有超期图书未归还,先按规定每天0.20元进行超期罚款处理,再按丢失图书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4.图书馆各室工作人员(管理员级)为读者办理超期罚款和丢失图书资料赔偿手续后,方可进行读者账目清除和读者证清除。

5.各室每学期结束前将“丢赔图书资料注销表”(附件三)及交款收据原件送采编室,由总帐员作好帐目的修改,并将修改结果报财务处一份。

二、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

1.应届毕业生的借书限期系统统一设置为当年的5月31日,还书期限按学生处安排另行通知。

2.图书馆各室工作人员必须在还书期限到达后的五天内对毕业生的账目进行结算,并按系部打印出清单。在结算后放暑假前仍需归还图书的读者,仍可到图书馆各室归还,归还后由各室开具“归还图书资料证明”(见附件四),到图书馆办公室盖章后,由读者到财务处办理退款。

3.图书馆各室工作人员(管理员级)需在账目结算后及时将流通管理系统内毕业班读者账目和读者证号清除,避免系统内读者超期借阅违约赔偿再有增加。

4.在学生处规定时间内,以系部为单位将“毕业生图书资料结算清单”(见附件五)报各系部和学院财务处各一份。

5.各系部负责图书结算人,请在学生处规定时间内到图书馆各室来办理图书本系部的结算手续。

6.结算后各室在春季学期末将“丢赔图书资料注销表”(附件三)及财务处收款收据原件送采编室,采编室总帐管理员应作好相应的总帐修改。


责编:潘有娣   校对:朱丽霞   审核:胡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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