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馆藏文献包括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缩微平片、光盘、磁盘以及各种音像制品等文献资料。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国有资产,为加强馆藏文献的管理与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污损纸质书刊的赔偿
第二条读者在借阅时应认真检查所借书刊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有上述情况,可交管理人员加盖图书破损章。
第三条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所借书刊,不得圈划、涂写、答题、撕页或污损。污损书刊按下列情况处理:
1.污染或损坏书刊,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污损页数1元/页赔偿。
2.损坏严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可购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刊赔偿,被损书刊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无法偿还同版次书刊,损坏书刊归图书馆所有,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章遗失书刊的赔偿
第四条图书书标、条形码、芯片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遗失或损坏一个书标、条形码分别赔偿1元,遗失或损坏一个芯片赔偿5元。
第五条遗失书刊原则上可赔偿同版次书刊(要求书刊名、著者、出版社、版本、定价等相同),但需赔偿遗失的书标、条形码及芯片等费用;一个月内确实无法购得同版次书刊,可按下列办法赔偿。
1. 1990年(含)以前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书刊定价的12倍赔偿;
2. 1991年至1995年(含)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书刊定价的8倍赔偿;
3. 1996年至2000年(含)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书刊定价的5倍赔偿;
4. 2000年以后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书刊定价的3倍赔偿;
5. 成套图书或多卷册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以上,按全套价格参照出版年代赔偿,剩余图书留馆使用;
6. 合订本过刊按合订本总价3倍赔偿;
7. 遗失孤本图书按图书定价的15倍赔偿;
8. 遗失工具书,参照出版年代且最低不低于5倍赔偿;
第六条读者遗失或污损书刊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第七条批划、涂改、污损古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丢损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的赔偿
第八条丢损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原则上可赔偿原版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要求资料名、著者、出版社、出版年份、定价等一致),但需赔偿遗失的书标、条形码及芯片等费用;一个月内确实无法购得原版时,可按下列办法赔偿。
第九条若读者丢损的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在图书馆无备份,则按丢损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原价的5倍赔偿。
第十条若读者丢损的磁盘、光盘及音像资料在图书馆存有副本或存有备份、能够完整复制且复制盘可以正常使用,读者可以选择只交纳光盘复制费用(20元/片),由流通部工作人员负责委托采编部办理光盘刻录、还原盘标、还原条形码等复制加工工作,使该光盘内容复原并投入正常使用。
第五章偷盗馆藏文献资料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凡未经本馆书库和阅览室在岗工作人员允许,私自将书库、出纳台和阅览室收藏的文献资料拿出馆外,即以偷盗馆藏文献资料处理。
第十二条读者偷窃书刊资料,一经发现,情节轻者图书馆将对其实行停止借阅权1个月至1学期;情节严重者交学院学生处、保卫处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赔偿办理
第十三条读者办理文献丢赔时先到图书馆借阅服务台开具文献赔偿缴款单(见附件1),凭缴款单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赔款,再凭财务处收款收据到图书馆借阅服务台办理文献归还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借阅服务台工作人员每月底前将丢赔文献信息汇总后报采编部典藏员进行丢赔文献核销。
第十五条读者办理完赔偿手续后又找回原文献,如图书馆尚未进行文献核销,读者可凭原缴款收据及图书馆开具的《丢赔文献归还证明》(见附件2)到学院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如图书馆已对该文献进行了核销,则不再受理读者丢赔文献的入馆办理及已缴款项的退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图书外借制度(试行)》(学院[2003]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责编:潘有娣 校对:朱丽霞 审核:胡浪